保安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作用保安工作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这是保安工作的最基本属性。 1985年1月中央政府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中办发13号文件中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是“为适应新行势下社会防范工作的需要”而创立的。它“既能满足社会需要,又有利于治安管理,还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1989年,公安部明确提出“保安公司是根据社会需要并以提高社会需要并以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的特殊企业”。1990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保安服务公司是新行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我国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既是新型服务企业,又是民间治安防范组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也是把保安服务公司看成一支群防群治力量,要求公安机关加强领导,“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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